什么是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定性。
伤情鉴定结果的分类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三大类: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具体可分为: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01
轻微伤
轻微伤指的是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如果致人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02
轻伤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3
重伤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伤情鉴定的依据标准是什么?
伤情鉴定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但少数较特殊的案件鉴定时限可延迟至伤后一年以上,如四肢长骨骨折伴骨髓炎、四肢神经损伤、外伤性视网膜破裂及颜面部损伤瘢痕等。
来源:包头普法微信公众号